有價證券借貸里程碑與新聞 有價證券借貸里程碑 106年 7月31日 借券系統的借券期間將得展延兩次;取消借券系統參與資格的QFII限制,促進券源的流通。新聞稿 2月23日 修正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之總量控管規定,將原規定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之20%,調整為30%。 1月9日 修正延長本公司借券系統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申報時間至下午三時三十分,借券系統盤後洗價等相關作業時間同步配合延後。新聞稿 105年 2月1日 擴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券源:(1)開放證券商除得出借有價證券予其客戶外,亦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或與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以擴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券源,並促進券源流通。(2)取消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出借證券與客戶之額度限制,由證券商自行控管風險。(3)放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券標的資格限制,與借券系統規範一致。(4)放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券期間得展延兩次,增加證券商業務彈性。新聞稿 104年 6月1日 配合放寬漲跌幅度至10%,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原始擔保比率及擔保維持率,一般投資人維持140%及120%,專業機構投資人客戶則與證券商另行議定,可不受該等比率限制。新聞稿 3月30日 新增歐元、日幣、英鎊、澳幣及港幣等五種外幣得為交易所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之適格擔保品。新聞稿 100年 11月22日 修正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之總量控管規定,將原規定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3%乙項,調整為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之20%,其餘總量控管規定仍維持不變。新聞稿 95年 12月11日 開放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94年 6月27日 借券賣出採行總量控管措施:一、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25%。二、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10%。三、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3%。 92年 6月30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正式上線運作。 新聞 標題 101.03.19:證交所強化借券賣出餘額資訊揭露 100.11.21:借券賣出總量控管新制自即日起實施 100.09.30:證交所借券系統自92年開辦以來,首次對借貸交易人祭出處分 證交所清楚告訴大家─「借券成交不等於借券放空」 主管機關函釋「從屬公司將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 調整本公司借券系統議借交易借貸服務費計價方式及證券商自行議定借貸手續費 配合開放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調整現行借券制度並修改相關電腦系統,臺灣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新措施訂於96年7月2日正式上線實施。 主管機關核准境外外國私募型態之共同基金與單位信託參與本公司借券系統。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新制,自元月29日起實施。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修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2月22日開放證券商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制度自即日起實施新措施 公告修正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包含增加提前還券的選項及放寬借券部位的移轉限制 台灣證券交易所自即日起,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借券查詢項下新增「借券賣出可用餘額」查詢功能 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全權委託投資業者,經客戶同意或雙方契約特別約定後,得以該客戶之全權委託帳戶,出借其有價證券 國內私募基金自即日起可借入或出借其持有之有價證券 自6月27日起增加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上櫃股票得為借券標的證券 有價證券借貸取消策略性交易目的要求等相關措施 臺灣50成分股股票自94年5月16日起,取消融券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放寬有價證券借貸之議借交易出借人於要求提前還券同日賣出股票相關規定 有價證券借貸系統修改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正式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