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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市場結算交割制度介紹

* 本公司依據下列法令規定是證券集中市場的結算機構,證券商須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本公司對於證券集中市場的結算交割業務承擔最終之責任。

  • 證券交易法第138條規定「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訂定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 證券交易法第132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 證券交易法第153條規定「證交所在證券商不履行交割義務時使用交割結算基金之代償。」
  •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章為結算與交割專章,第九章為交割結算基金及手續費專章,規範證券商在本公司辦理結算交割作業應注意事項,以及證券商不履行交割義務的善後作業原則。
  • 本公司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第4條規定「證券經紀商、自營商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對本公司負有履行交割結算之義務及其有關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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