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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新聞

主管機關核准境外外國私募型態之共同基金與單位信託參與本公司借券系統

發布時間︰民國 096年03月26日 17:23

為活絡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促進證券市場發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96年3月21日,核准開放私募型態共同基金及單位信託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

未來私募型態共同基金及單位信託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時,除提供現行規定之開戶相關文件外,尚應檢具其為法人機構所管理之聲明書;且其借入有價證券賣出之額度,不得超過其在臺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其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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