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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順序及補足方式

* 使用規定:證券商如發生無法履行交割義務,其善後處理所生之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首先由本公司動用違約證券商所繳之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代為償還。如有不足,第二順位動用本公司提撥之20億元特別結算基金(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第三順位動用未違約證券商所提之交割結算基金(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與本公司之10億元特別結算基金(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按提撥金額比例分攤,第四順位動用未違約證券商增繳之交割結算基金(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

* 補足方式:各證券商及本公司於交割結算基金第二動用順位金額全數用盡,且動用至第三順位之金額後,應依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議定規模,於限期內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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