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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準備金

* 依證券交易法第154條規定,本公司得就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證券商不履行交付義務時之支付;另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本公司應一次提存新臺幣5000萬元做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15日內,按證券交易經手費收入之20﹪繼續提存,但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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