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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重大災變查詢證券相關業務問答

  1. 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處理原則為何?
    請見本公司網站首頁/結算服務/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處理https://www.twse.com.tw/zh/page/clearing/suspended.html
  2. 投資人對證券商之應屆交割款項及應屆交割有價證券遇天然災害侵襲時,如何處理?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規定,投資人對證券商之應屆交割款項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或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投資人對證券商之應屆交割款券順延辦理。
    2.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
      1. 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投資人對證券商之應屆交割款券正常辦理。
      2. 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投資人對證券商之應屆交割款順延辦理,應屆交割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交割部分正常辦理。
      3.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投資人對證券商之應屆交割款券正常辦理,惟收盤後其他交易均予停止。
    3. 天然災害侵襲,證券商所在地正常上班,而投資人所在地卻停止上班,導致投資人無法如期履行交割時,可由證券商先行彙整因為天然災害侵襲致無法交割之投資人資料,向本公司申報備查並代辦交割手續。(97年8月1日臺證交字第0970204056號)
  3. 投資人於開戶證商無法下單,其損失應向何處求償?
    投資人於開戶證券商無法下單時,若有損失得視證券商是否有過失責任,據以求償。以天然災害致投資人無法下單而言,因屬不可抗力之故,故證券商無損害賠償之責。
  4. 信用交易融券最後回補日遇天然災害股市休市時,應如何處理?
    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操作辦法第76條規定,上市公司發布因除權除息或召開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本公司即依規辦理停止融券,而融券者須進行回補事宜以進行股東名簿之造冊。然股市若遇天然災害臨時休市,停券或恢復融券賣出作業並不因此順延辦理,惟恰遇融券回補日則順延一日。
  5. 天然災害股市休市時,除權、除息日期是否延後?
    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67條規定「股票之買賣,於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停止過戶期間係由上市公司訂定,於12個營業日前公告,而停止過戶期間之最後一天即為權利分派基準日,上市公司按權利分派基準日股東名冊分派股利或確立新股認購權。停止過戶前2個營業日買進股票之投資人完成股票交割(成交後第2營業日),取得股票時上市公司已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無法參與權利分配,故當日市場交易為該股票除權、除息交易日。當天然災害股市休市,原訂當日除權、除息交易股票之漲、跌停價格及開盤參考價仍適用於次日,原訂休市日之後除權、除息股票若上市公司未公告變更權利分派基準日,則仍按原訂日期辦理。
  6. 天然災害股市休市時,公開申購/競價拍賣之繳款期間、扣款日與抽籤日是否延後?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規定,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當證券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捌規定,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當證券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7. 上市公司因應重大災害所產生對財務業務影響及資訊申報因應措施如何?
    上市公司如因重大災害導致財務業務受影響者,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應將其估計受損情形與金額以及因應措施主動發布揭露之。倘若該公司又因受災嚴重使申報資料及作業系統毀損,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資訊申報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延期公告申報,本公司亦配合行政指示辦理日後追蹤及必要協助。
  8. 上市公司如遇重大災變發生時,其財務報告申報期限是否延長?逾期是否會受罰?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以下簡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得依本法第36條第2項及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15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理由及證明資料與擬展延之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延長期限以1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故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及得否延期等事項係屬主管機關之業務職掌範圍,上市公司如遇重大災變發生時,依規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延期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本公司亦將配合主管機關行政公告或相關函令等規定辦理。

    另上市公司如有未依法令規定而逾期申報財務報告情事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將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本公司得課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之違約金,另本國上市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上市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0-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將予以停止買賣之處置,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9. 投資人持有之有價證券遺失時,如何辦理?
    1. 股票若遺失、被盜或毀損時,可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書,並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送交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掛失手續。
    2. 如股票之合法持有人尚未辦理股票過戶,則應另檢附︰證券經紀商開具之買進報告書,股票號碼證明單、身份證影本、印鑑卡,送交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3. 申請人於申請掛失後五日內,須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4.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連同公示催告裁定書副本送交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5. 俟公示催告期滿(例如:法院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半年,即自登報日起算滿半年),檢同公示催告裁定書,登錄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身份證、印章向地方法院辦理除權判決。期滿三個月未辦理,該公示催告裁定失效。
    6. 申請人憑法院除權判決書及印鑑,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向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申請補發股票。
  10. 權證最後交易日及到期日剛好遇到股市因天然災害而休市,其最後交易日及到期日是否順延?
    權證最後交易日及到期日若遇到股市因天然災害而休市,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投資人之權益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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