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函令
文號 | 主旨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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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06交1100007868 | 為配合「民法」條文修訂,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5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14條如附件,自110年7月20日起實施。 | |
106.07.17交 1060012646 |
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14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3條,自即日起實施。 | |
106.06.15交 1060202193 |
為維持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證券商自行或接受客戶委託借券賣出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9條之1但書第10款之規定辦理,並遵守相關作業規範,請查照。 | 無 |
106.03.28交 1060004957 |
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37條之1如附件。 | |
106.02.06交 1060001456 |
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7條之2及第19條之1、「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第3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 |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21341號令 |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6條規定,核准得發行認購(售)權證及已發行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等之標的證券且該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自105年2月1日生效 | 無 |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21342號令 |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核准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得向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借券,不受同條第 1款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 月以上之限制,並應依本會 103年4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4號令規定辦理,自105年2月1日生效(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7.08.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311421號令自105年2月1日廢止) | 無 |
交 1050002136 |
公告增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15條之1如附件,並自105年5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 |
交 1050000808 |
公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及「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如附件,並自105年2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 |
交 10500008081 |
公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製作有價證券借貸申請書及報告書應行記載事項,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