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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新聞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修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2月22日開放證券商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發布時間︰民國 095年03月13日 16:09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修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2月22日開放證券商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據此,證券交易所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相關規定,並訂定證券商辦理出借有價證券之開戶作業方式,即將於近日內公告實施。 證交所表示,目前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主要出借券源來自政府四大基金及保險業等,開放證券商得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將增加市場出借券源,進而促進借券市場之活絡,就證券商資產運用或業務擴展之角度來看,均將使證券商之經營更具彈性,且為未來開放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累積經驗及建立客戶關係預作暖身;至於未來進一步開放證券商經營是項業務,其辦理方式及配套措施,目前正積極規劃中。 依據金管會規範,證券商出借之有價證券應以自營、承銷或投資取得者為限,不包括以借券交易所取得者,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風險控管措施,經董事會通過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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