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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新聞

主管機關函釋「從屬公司將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

發布時間︰民國 097年01月14日 11:44

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針對從屬公司將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可否將該股票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主管機關已函示不得出借。其限制理由主要是基於公司法179條規定,從屬公司所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無表決權,如果該等股票可以出借,則借取人就可能行使該等股份的表決權,如此會與公司法上開規定發生砥觸,信託業者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時,須予以特別注意。

證交所表示,現行證交所借券系統僅提供特定機構法人進行借貸交易,若一般法人及自然人有出借股票的需求,可將其持有之股份經由有價證券信託或員工持股信託,委由信託業者辦理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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