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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及上市機制
ETN發行人資格
依據證券商發行ETN處理準則第4條及第5條第2項,ETN發行證券商需符合下列資格:
- 綜合證券商
- 淨值≧100億且不低於資本額
- 資本適足率最近6個月≧250%
- 一定期間內未受主管機關不利處分(如警告、停業、撤銷營業許可等)
- 一定期間內未受證券周邊單位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
- 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含歷次+本次、上市櫃總額)≦淨值50%
標的指數資格認可暨ETN發行流程
上市條件
- 符合證券商發行ETN處理準則之發行人資格條件
- 本次發行總額2億元↑、500萬單位↑(最低掛牌規模)
- 存續期間1-20年
- 無不宜上市情事:
- 申請文件不完備
- 申請事項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
- 有主管機關得退回情事(證券商發行ETN處理準則第8條)
- 有「經本公司限制不得申請且未逾限制期間」
- 其他事由
- 發行計畫
- 公開說明書
- 流動量提供者:ETN發行證券商應自行或委託他家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提供流動量
ETN申購賣回機制
- 申購機制:發行證券商得自行決定個別ETN是否有初級市場申購機制,投資人於ETN到期前得委託證券商向發行證券商申請申購
- 可申購期間:上市後至到期前最後交易日(集中市場交易日)
- 申購價格:申請當日收盤指標價值
- 最低申購數量:由發行證券商於公開說明書載明
- 特定原因拒絕申購:發行證券商得於公開說明書載明拒絕條件
- 賣回機制:ETN到期前投資人得委託證券商向發行證券商申請賣回
- 可賣回期限:上市後至到期前最後交易日(集中市場交易日)
- 賣回價格:申請當日收盤指標價值
- 最低賣回數量:由發行證券商於公開說明書載明
- 特定原因拒絕賣回:發行證券商得於公開說明書載明拒絕
ETN強制贖回機制
發行證券商應設置強制贖回機制,在ETN指標價值上漲或下跌到某個程度時,由發行證券商提前贖回投資人持有單位數。符合強制贖回條件當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
ETN終止上市
依據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8條,ETN發生以下情事將終止上市:
- 存續期間屆滿
-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ETN申報生效
- 標的指數停止編製或授權
- 發行總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且發行單位數低於五百萬單位
- 強制贖回
- 發行計畫所訂終止上市情事
- 發行證券商有解散、破產、重整、淨值為負、全面停業達6個月等情事
- 發行證券商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
- 發行證券商無法償還到期或投資人賣回之單位
- 證交所基於其他原因對其指數投資證券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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