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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3月13日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30004297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檢送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113年4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3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1511073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內容係就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委託,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新增相關控管機制,爰請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本 各證券商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附件 1、R-1130004297-1
2、R-1130004297-2
3、R-1130004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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