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04月15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監字第1130006231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主旨 | 檢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申報書、附表,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4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132932號公告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13年5月10日起,委託本公司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並授權本公司訂定相關申報公告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 三、旨揭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申報書、附表可至本公司網站「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宣導」專區查閱及下載(路徑:https://www.twse.com.tw>產品與服務>投資人教育>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宣導專區)。 |
正本 | 國內各上市公司、各第一上市公司、各未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 |
副本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各保管機構、各股務代理機構、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
附件 |
1、R-11300062311-1
2、R-11300062311-2 3、R-11300062311-3 4、R-11300062311-4 5、R-113000623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