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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1日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1121803771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有關本公司於112年3月9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0條及第26條之適用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旨揭規定業於112年3月9日經本公司以臺證上一字第11200035001號公告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基於規範不溯及既往原則,旨揭規定新增之關係人範圍,對自113年1月1日起發生之關係人交易始有適用。
正本 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秘書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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