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1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上一字第112180377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主旨 | 有關本公司於112年3月9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0條及第26條之適用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按旨揭規定業於112年3月9日經本公司以臺證上一字第11200035001號公告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基於規範不溯及既往原則,旨揭規定新增之關係人範圍,對自113年1月1日起發生之關係人交易始有適用。 |
正本 | 各證券承銷商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秘書部 |
附件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