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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2月23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20001170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修正「非基金型態之僑外投資人資金檢查表」(如附件),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67982號函辦理。
二、按本公司97年8月15日臺證交字第0970023982號函規定,證券商針對非基金型態之華僑及外國人辦理開戶徵信時,應填具「非基金型態之僑外投資人資金檢查表」並經總經理簽署後留存備查。
三、本次修正前項資金檢查表簽核層級,由證券商「總經理」調整為「分公司經理人」。
正本 各證券商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附件 1、R-112000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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