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02月23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11200011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主旨 | 修正「非基金型態之僑外投資人資金檢查表」(如附件),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67982號函辦理。
二、按本公司97年8月15日臺證交字第0970023982號函規定,證券商針對非基金型態之華僑及外國人辦理開戶徵信時,應填具「非基金型態之僑外投資人資金檢查表」並經總經理簽署後留存備查。 三、本次修正前項資金檢查表簽核層級,由證券商「總經理」調整為「分公司經理人」。 |
正本 | 各證券商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
附件 | 1、R-11200011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