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4月15日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11300061241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檢送「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第5條之附件『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獨立董事)簽署確知法令之聲明書如附件,除『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2款自即日起實施外,餘修正自113年5月10日起實施」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秘書部、監視部、公司治理部(均含附件)
附件 1、R-11300061241-1
2、R-11300061241-2
3、R-11300061241-3
4、R-11300061241-4
5、R-11300061241-5
6、R-11300061241-6
7、R-11300061241-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