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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29日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1131700841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勘誤本公司113年1月12日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1號函之「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
正本 各第一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附件 1、R-1131700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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