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02月08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主旨 | 檢送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公告乙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請各證券商即依旨揭修正條文規定辦理,並確實遵循條款之規範要求暨據以調整各項作業之預設指標與檢核項目。
二、重申本公司112年2月2日臺證輔字第1120500243號函,各證券商應按「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各項具體措施之實施時程確實辦理(如附件),並參酌旨揭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之二,至遲於112年6月30日前,就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重大議題,按「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管理循環建立問責制度,並持續執行。 |
正本 | 各證券商、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
附件 |
1、R-11200017011-1
2、R-11200017011-2 3、R-11200017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