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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外資開戶作業說明

針對華僑及外國人已持有我國上市證券者,如欲出售該已持有證券,應依取得證券之方式,檢附規定文件,向證券商辦理開戶。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 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專案核准者,須先向原專案核准投資單位申請准予賣出核准函後,檢附核准函影本及稅捐機關規定之所得申報納稅代理書逕向證券商辦理開戶。證券商應給予開立普通帳戶,此帳戶始得受託賣出,惟不得受託買入,並以核准出售之股票及額度為限。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前,未經專案核准持有未上市股票嗣經核准上市者,須檢附原始投資相關資料如買賣交易憑單、匯款證明、繳稅證明等文件,專函報經本公司同意開戶後,始得受託賣出。
  • 因贈與、繼承、或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受讓公司庫藏股)、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認股權憑證認購)、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由公司分配股票紅利取得)、第二百六十七條(發行新股由公司員工承購)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受讓公司庫藏股)、第二十八條之三(認股權憑證)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或於喪失本國國籍前及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實施前取得之有價證券,以及基於該等有價證券所生之增資認股及配股,應檢具本人護照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稅捐機關規定之所得申報納稅代理書及下列文件向證券商辦理開戶(開立普通帳戶),並僅限於賣出上開之有價證券,不得受託買入,另合於前項取得之有價證券,亦得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賣出,即借戶賣出,惟僅能借本國人一般帳戶 , 不得借有特殊控管帳戶(例如 : 外資帳戶、權證避險帳戶 )
  • 檢附文件:
    1. 贈與取得者,應辦理過戶手續,並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2. 繼承取得者,應辦理過戶手續,並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3.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六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取得者,應檢附認股、配股及受讓股票時之員工在職證明及認股、配股及受讓股票之證明文件。
    4. 喪失本國國籍前及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實施前取得者,應檢附取得有價證券之來源證明 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第一上市前已持有外國有價證券者,應檢具該有價證券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委任之專業代理機構出具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稅捐機關規定之所得申報納稅代理書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向證券商辦理開戶委託賣出,並以所持有之數量為限。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法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開戶出售持股之外國法人,如符合前述要件者,得免申請納稅代理人及檢附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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