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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借券制度

  1. 概要說明

    本公司負責辦理在證券集中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之結算交割,目前在證券集中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標的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等。

  2. 交割借券相關法規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50條至第64條(第三章交割需求借券)。

  3. 交割借券制度介紹

    * 交割借券:本公司自1996年9月開始實施交割借券制度,規範賣方證券商因受託或自行買賣發生錯帳,賣出投資人違約,及境外華僑與外國人申報遲延交割等情事,致缺券交割時,可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交割借券完成交割。

    * 擔保金:證券商辦理交割借券按其申請借券數額計算繳付擔保金,擔保金計算公式為T+1日收盤價x申請借券股數x 120%, 逐筆無條件捨去為元後加總即得應付借券擔保金。證券商得以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抵繳擔保金。為降低市場風險,擔保金有洗價規定,擔保金佔借券市值的比重低於107%時,證券商須補繳至114%。一旦證券商還券,本公司即將已扣除借券費的擔保金歸還予證券商。

    * 支付憑單:當證券商借券數額無法借足時,本公司就其不足部分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予集保結算所代買方證券商收執。賣方證券商應於承諾期限內交付有價證券,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及領回擔保金。

  4. 交割借券新制-開放出借單位得為零股

    目前交割借券之出借單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鑒於證券市場於109年10月26日實施盤中零股交易制度,為落實普惠金融、提供零股投資人出借證券機會,及為擴大交割借券出借券源,將開放交割需求借券出借單位得為零股。

    相關法規已於113年7月18日公告,並將自113年12月30日正式實施。

  5. 投資人參與出借之好處

    * 出借身分無限制:在集保公司有劃撥帳戶的投資人均可申請成為交割借券之出借人。且自113年12月30日起,投資人也可申請出借帳上零股,活絡零股運用效率。

    * 出借申請手續簡便:投資人填寫「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委託書」,並由往來證券商於集保結算所系統完成設定後,即完成出借手續。

    *可賺取孳息:交割借券出借費率上限為7%,投資人可於該上限範圍內自訂出借費率;出借證券收入於出借次日即由證券商主動撥入出借人指定銀行帳戶。

    *賣出權益不受影響:證券一次只出借一天,出借人出借證券時亦可賣出持股,其賣出權益不受任何影響。

    *系統取借方式公平: 交割需求借券->依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辦理取借,當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時,則以隨機方式取借。零股交割需求借券->依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辦理取借,當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時,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當出借費率及數量均相同時,以隨機方式取借 。

  6. 投資人參與出借之申請程序

    *投資人欲參與交割借券系統的出借申請,須先開立集保劃撥帳戶。已開立集保劃撥帳戶之投資人,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委託書」,由往來證券商將資料鍵入集保系統辦理出借證券申請,即完成出借申請手續。

    *投資人填寫出借申請委託書時,應填寫的部分包括:(1)出借人帳號 (2)證券代號及名稱 (3)每日出借費率(0.01% ~ 7.00%)(4)出借數額 (5)勾選證券遇除權除息時是否出借(6)指定證券商收付帳號(保管機構專用) (7)勾選出借單位(一交易單位、僅限零股、包含一交易單位及零股)(註)

    *證券未出借前,投資人可隨時向證券商更改申請內容或取消申請。

    (註)修正版委託書新增項目。

  7. 交割借券新制公告及委託書
    法規公告

    「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委託書」部分內容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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