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資本市場快速變革,強化證券商風險預警以因應新挑戰
近年臺灣資本市場環境產生大幅變化,臺股表現亮眼,指數突破2萬點,不僅吸引大量新開戶投資人進場,成交量亦屢創歷史新高,交易模式更迭,交易量活絡的背後,同時也伴隨多重風險累積,面對快速變動的交易環境與新興業務模式,證券商的風險管理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為先期偵測證券商經營風險,及時提出警訊並強化輔導機制,證交所於民國85年訂定「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下稱預警作業辦法),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監理機制。該辦法為證交所、櫃買中心、券商公會及期交所等證券周邊單位進行專案檢查與選案查核的依據,架構中設計有「一般風險指標」及「特殊風險指標」,「一般風險指標」係將各指標綜合評分並考量得分波動度後,將證券商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級評等,「特殊風險指標」則針對特定業務數值異常項目提出示警。當證券商評等不佳或指標達警戒值時,證交所將啟動查核與輔導機制,於證券商風險惡化前即提前介入輔導。
惟隨著市場結構轉變,投資人年齡層下降,線上交易與當沖交易普及,原有預警架構恐已漸難全面反映證券商面臨之營運風險。為強化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提升監理前瞻性,證交所啟動預警制度優化專案,於今(114)年度修正預警作業辦法第3、4及6條,並於6月12日正式公告,自證券商11月申報10月份月計表起適用。新制將使風險偵測更全面,警示更精準,為證券商經營安全與市場穩定增加更堅實防線。
強化措施以三大核心思維為導向,透過四大面向推動證券商風險防線升級
本次預警機制強化措施,係以「一致性」、「衡平性」與「有效性」三大核心思維為檢討作業之基準。於「一致性」原則下,修訂後之風險指標設計,除更符合證券商運營實況,並與現行法規規範相互呼應,強化監理制度間各管控的協調與連貫性;在警示門檻設定上考量「衡平性」,兼顧市場實務與監理資源配置,確保制度合理可行;同時增設警示訊息增幅條件,更精確反映異常風險,避免將常態業務誤判為異常,落實預警「有效性」。
預警作業辦法修正重點聚焦於「特殊風險指標」之優化與重構,具體內容涵蓋將授信指標中資金融通項目獨立列示,增設借券與融券之專屬指標,納入當沖交易監理機制,以及調整財富管理與保管業務之警示條件等四大面向,藉此提升對證券商潛在風險的識別精準度。以下針對各面向修正內容重點,背後考量緣由與具體效益說明如后:
面向一:優化授信風險指標,聚焦評估資金融通風險,並兼顧擔保品品質,強化款項借貸監理效益
授信業務係證券商最核心的風險來源之一,修正前對於證券商辦理授信業務之預警指標為「證券商合併計算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額後,除以證券商淨值比率達100%以上,且其標的為小型股餘額或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分別達50%或20%以上者」,此指標僅囊括證券商對客戶辦理之融資融券、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借貸等授信項目,然未涵蓋後期開放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近年股市行情熱絡,成交量持續攀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其擔保品規模亦隨之快速成長,帶動證券商整體授信曝險顯著上升,若預警架構未能及時納入監控,恐導致證券商風險核算不足。依據「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30條規定,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為與法規控管基準一致,並聚焦評估證券商授信業務風險,爰將有價證券借貸及融券餘額移至他項指標,並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納入本項指標衡量範圍。
修正後預警指標為「證券商合併計算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餘額加計融資餘額後,除以證券商淨值比率達150%以上,且其標的為小型股餘額或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分別達50%或20%以上者」。考量新增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後,本項指標數值可能上升,若仍沿用原100%為警示門檻,恐造成頻繁觸警,分散監理資源,爰參酌現行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餘額占證券商淨值平均比率,將此類業務餘額占淨值比率預警值「由原100%調升為150%」,仍低於法定控管上限(400%),俾兼顧證券商業務承作現況及監理量能。
除總體曝險外,擔保品品質亦是授信風險管理關鍵,故修正後仍保留針對「小型股」與「價量異常股票」之子指標,僅依修正後對客戶融通之業務範疇,調整擔保品標的為小型股餘額,或為價量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之計算基準,此設計旨在防範授信資源過度集中於波動劇烈或流動性不足的股票,透過衡量取得擔保品品質,多重評估證券商授信風險高低。
面向二:建構借券與融券獨立風險衡量指標,具體落實有價證券融借業務監理
現行制度下,借券與融券業務常被視為證券商授信業務的一部分。然而隨著行情居高且成交量大幅增提下,借券與融券規模亦不斷膨脹,若將此類業務與款項借貸業務風險混同計算,可能無法單獨突顯其風險情形。為落實評估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借業務之風險,爰參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38 條,規範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其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針對證券商辦理「借券及融券業務」設計獨立衡量指標。
新設預警指標為「證券商合併計算每月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融券總金額後,除以證券商淨值比率達300%以上者」,若證券商辦理融借有價證券業務金額合計達其淨值300%以上,將觸發警示訊息。此規範與前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所訂控管基準一致,業衡酌考量現行對借券業務擔保品資格設限、融券保證金成數要求及證券商得取得融券賣出價款為擔保等安全管控機制,設定「300%」為警示數值,確保監理與實務相符。透過獨立指標設計,可更精準掌握券商渠等業務曝險,避免風險遭其他授信指標稀釋掩蓋,同時督促證券商強化內控,如提升借券擔保品品質與客戶風險評估。
面向三:納入當沖交易相關指標,提升掌握證券商營運風險,完善監理面向
103年逐步開放當日沖銷交易以來,當沖交易已為投資人交易避險重要工具,亦可供短線投資人套利操作,近年當沖成交金額占整體市場比重約四成,此交易模式已顯成市場常態,雖當沖交易有助提升市場流動性與交易活絡度,但其高集中度與波動性,亦可能加劇證券商風險承擔。若證券商成交量過度依賴少數大額當沖客戶,一旦該等客戶發生違約,恐將對證券商造成較大財務衝擊。為反映前開風險,爰新增當日沖銷占比及當沖虧損相關指標,就此類交易較為集中,且虧損金額相對其規模較鉅之證券商,篩選列入警示。
新增預警指標為「證券商受託當日沖銷交易金額占總成交金額比率達50%以上,且受託當日沖銷交易每月虧損金額占淨值比率達3%以上者」。本項業務採雙重指標同時監測,第一項指標為「當沖成交金額占總成交金額比率」,當比率達 「50%」 即屬異常徵兆,旨在檢視證券商業務經營是否過度依賴當沖交易,並督促其自我審視客戶結構與業務集中度;第二項指標為「受託當沖虧損金額占淨值比率」,當該比率併同達「3%」時即觸發示警,用以衡量若證券商客戶進行當沖發生損失或違約對證券商淨值的可能衝擊,透過兩項指標交叉運用,更能有效辨識高風險證券商,並促使其加強客戶結構與風險控管。
面向四:財富管理與保管款券業務指標新增月增幅警訊,有效識別異常變化風險,提升預警精準度
原針對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保管客戶款券業務之預警指標為「財富管理之金錢及有價證券信託或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之風險約當金額分別占證券商自有資本淨額比率達20%以上者」,係證交所於103年間考量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保管業務涉有相關作業風險,參酌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依12%與15%風險係數估算證券商經營渠等業務之風險約當金額,並設定該指標數值達20%以上為預警訊息。
然近年來,證券商受理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及保管客戶款券規模持續攀升,渠等已成證券商重要經營業務,隨規模穩定成長,原本以單一規模門檻達「證券商自有資本淨額 20%」為預警標準,已漸失區辨正常成長與異常風險的效力。考量證券商自98年起開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業務運作已具一定熟稔度,期間未有發生重大缺失,另辦理客戶委託保管款券業務,設有專戶保管客戶資產,所生孳息損益均屬客戶,為使監理反映實際風險變化,確實發揮警示功效,本次修正方向由規模監控轉向同時注重風險變動,聚焦異常擴張情況,並導入「月增幅 10%」新警示條件。
修正後預警指標為「財富管理之金錢及有價證券信託或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之風險約當金額分別占證券商自有資本淨額比率達20%以上,且較上月增幅達10%以上者」。設定月增幅10%為新警示條件,係審酌分析證券商近年業務變動情形後得出,藉此篩選讓監理焦點鎖定短期內業務規模異常擴張的證券商,進而釐清成長原因是否有集中承接特定客戶,或因市場系統性風險引發營運危機之疑慮。
結語:開放與監理並進,引領證券業邁向永續發展與競爭力強化新局
透過本次證券商風險預警機制強化,有助調整證券商業務監理思維,落實差異化管理原則,全面提升整體監管效能。新制度得聚焦於真正異常高風險證券商,並可促使業者主動強化內部管控,避免過度倚賴單一業務或採取短期激進擴張策略,進而建構更具韌性與前瞻性的風險管理架構。藉由制度設計的嚴謹性與周延性,不僅提升投資環境安全,更有助於提振投資人對臺灣資本市場的信心,為市場體質健全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在「推動業務經營創新」與「確保風險可控」之間如何取得衡平,為證交所與全體證券商需攜手共同面對的核心挑戰。展望未來,證交所將秉持開放與監理並進的理念,持續滾動式調整管理措施,因應業者推出之多元化新興產品與服務,精進預警架構設計,持續導入監理科技,建構即時、動態的監理機制,使臺灣資本市場在穩健中保持創新,於創新中嚴守風險防線,全面強化我國證券業於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力與永續發展,並具體落實金管會推動之「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