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無面額、彈性面額及創投公司申請上市之相關法規修正重點解析

施耀欽
臺灣證券交易所 專員
葉織慧
臺灣證券交易所 專員

臺灣證券交易所持續關注國際間資本市場之潮流趨勢,回應國內市場參與者之意見,適時精進上市法規架構,於2025年5、6月間公告實施多項有價證券上市相關法規,以下謹介紹本次修法之重要內容:

無面額、彈性面額公司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及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修正

修正背景

現行我國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發行公司如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其所得股款須全數計入股本,因此相較於採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十元之公司,股本數額通常較高,使得達成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門檻標準相對困難。另一方面,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意即採取彈性面額之公司),其高於票面金額部分列為資本公積,對應撥充股本之數額因面額高低而有不同,導致不同面額制度下申請公司間之申請上市獲利能力達成難易不一,有不衡平之情形。

此外,觀察國際主要交易所情形,其中香港交易所之上市公司已全面採行無面額制度,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交易所、東京交易所及新加坡交易所之大多數上市公司亦採用無面額制度,此顯示無面額股票制度為現今國際主要資本市場普遍採行之實務情形,在國際間具備高度可行性與市場接受度。

觀察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理法規中,業有對無面額及股票面額非十元公司之相關財務比率規範,例如「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中,採取「以淨值替代股本,比率折半計算」之方式規範。為使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理與初次申請上市、上市後監理規範一致,本次修正將同一原則納入有關上市審查之獲利能力計算標準,並同步檢視相關規章進行配套調整,使我國上市制度接軌國際趨勢,對採取不同面額制度之公司申請上市更加友善。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 計算獲利能力或財務比率時,以「以淨值替代股本,比率折半計算」之方式計算

本公司計算申請公司獲利能力或財務比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涉及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之公司有關者,包括:

  1. 初次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部分,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
  2. 對私募補辦公開發行之獲利能力標準部分,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之1第7項、第28條之13第5項及第39條第7項;
  3. 於豁免適用「嚴重衰退」評估之獲利能力條件部分,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4條第1項;
  4. 有關經營權異動與恢復交易條件之獲利能力部分,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2項第15款、第49條之4第2項第13款、第50條第2項第13款第1目、第14款、第50條之9第2項第12款第1目及第13款,並明定渠等公司有經營權異動且具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者,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資訊,增修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30款後段規定。

此外,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時,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須併入各年度財務報告所列示實收資本額以計算其獲利能力,因應上開獲利能力及財務比率標準之修正,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之公司增資部分須計入淨值計算其獲利能力計算,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第1項第5款。

(二) 明確無票面金額股及每股面額非屬十元公司「股本」之定義為「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對於以科技、文化創意事業或多元上市條件申請上市之公司,其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須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目的在於避免公司上市後因虧損持續擴大而導致其有價證券被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因此有必要就無票面金額股及每股面額非屬十元公司之「股本」為明確計算規範。

參考主管機關規定及本公司「營業細則」對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公司「股本」之定義,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6條之2新增第3項,明定渠等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股本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三) 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選案標準修正及產業類別調整相關規定

參採本公司對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之公司上市後監理標準,修正「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及「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有關對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之公司之財務比率採「以淨值替代股本,比率折半計算」原則規範。另本公司每年定期調整上市公司產業類別時,亦以上開原則予以計算,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5點第2項。

創投公司申請上市及上市後監理等相關規章修正重點

修正背景

本公司於2015年增訂永續型創投公司申請上市條件,依當時創投家數及該等公司實收資本額進行評估,設定二十億元為申請上市之資本額門檻,今為響應政府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推展「擴大投資創投與新創」推動策略,提升創投公司由資本市場取得資金之挹注,進而扶植國內新創企業發展。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 調降創投公司初次申請上市之實收資本額門檻

為激勵創投公司參與上市,以促進市場多元性發展,並因應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建議適度調降上市資本額門檻,以鼓勵中型創投公司增資後申請上市,本次修正將創投公司之上市實收資本額門檻由二十億元調降為十五億元,並配合調降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之門檻由一億股調降為七千五百萬股,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第2款規定。

(二) 放寬創投公司初次申請上市之投資總額門檻

考量創投公司之實務投資運作,上市門檻原為申請上市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本次修正放寬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投資總額「平均」達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高者,亦得申請上市,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第6款規定。

(三) 上市後之投資比率規範增訂三年緩衝改善期

考量創投公司之本質為長期扶植新創產業,具有評估投資期較長之特性,爰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7款第3目之規定,創投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其投資總額未達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由現行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修正為未於後續檢送十二期財務報告期間內改善者,本公司方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使創投公司有充分時間尋覓及評估其他適當投資標的。

上開相關規章修正條文之詳細內容,可參考本公司2025年5月15日公告(創投公司申請上市等相關規章修正)、6月9日公告(無面額、彈性面額公司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及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修正),或至本公司「法規分享知識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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