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資訊系統調整實務指引


使用提醒

  1. 公司應以如期編製IFRSs財務報告為最高原則,資訊系統調整並非如期編製財報之必要條件。
  2. 依歐洲國家之轉換經驗,許多公司並未於採用IFRSs同時完成資訊系統調整,而係於採用後持續調整資訊系統,亦即資訊系統調整不必一次到位。
  3. 上開實務指引係由安侯建業、資誠、勤業眾信、及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經彙整後謹供企業作為評估資訊系統調整之參考。
  4. 經濟部工業局之示範案例僅供企業評估資訊系統調整之參考,其示範內容未必適用於每一企業,企業仍應按自身效益之需求評估最適調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