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轉換個案研究

使用提醒
  1. 基本假設:
    本研究報告係假設民國99年1月1日為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日,且民國99年年度財務報表為首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財務報表(民國99年為首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報導期間),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採用金管會認可之2010年版IFRSs正體中文版,編製民國99年度擬制合併財務報表及附註,以提供未來上市櫃公司全面採用IFRSs轉換時之合併財務報表及附註之參考。
  2. 研究限制
    • 本研究報告於100年擬制99年IFRSs報表,採用金管會認可之2010年版IFRSs正體中文版,無法考慮所有應調整項目:
      1. 99年IFRSs所須資料於100年可能不完整。
      2. 個案公司現行資訊系統可能無法提供IFRSs所需資料。
      3. 個案公司IFRSs擬制財務報告的附註揭露項目可能因不重大而未揭露或因無該類會計事項而不適用該項揭露要求,故個案公司之IFRSs擬制財務報表附註並不代表IFRSs要求的所有揭露項目。
      4. 個案公司IFRSs擬制財務報告的附註揭露項目部分資訊以XXX表達,係因為時間因素或資訊系統尚在建置中尚無法取得完整資料,故以XXX方式表達,未來個案公司正式採用IFRSs之首次採用IFRSs財務報告將會包括完整的強制揭露項目。
    • 本研究報告擬制之IFRSs合併報表不宜與個案公司後續實際轉換報表比較:
      1. IFRSs規定可能有後續改善。
      2. 個案公司可能採用不同會計政策:後續實際轉換報表時對於IFRS1豁免選擇及後續會計政策之選擇可能與本擬制之合併報表不同。
    • 本研究報告擬制之IFRSs合併報表及附註,因研究範圍為個案公司擬制99年IFRSs合併財務報表及附註(包括假設轉換日99年1月1日擬制合併資產負債表) ,與編製準則規範可能不一致:
      1. 編製準則規範首次轉換合併資產負債表應三期並列(個體及個別財務報表亦同)。
      2. 編製準則規範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合併權益變動表應二期並列。
  3. 其他注意事項:
    本研究計畫之個案公司擬制之IFRSs合併報表及附註,係依據IFRS 9 及編準修訂案所編製,未來我國主管機關對IFRS 9之生效日是否延至2015年及是否得提前適用的議題決定後,可能對各上市櫃公司2013年之IFRSs財務報表及附註有所影響,本研究個案公司民國99年度IFRSs擬制合併財務報告與民國102年度IFRSs首份合併財務報告,對於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可能有所不同。

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個案研究計畫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