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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改列一般板規章修正新訊

施耀欽
臺灣證券交易所 專員

為支持政府產業發展政策及主管機關於109年12月發布之「資本市場藍圖」,證交所於110年7月開放企業在創新板申請上市,以扶植國內外擁有關鍵核心技術之創新企業,透過資本市場籌資,得以茁壯成長,同時提供投資人更多元之投資選擇。截至113年3月底,共有19家公司(包括國內及外國公司)通過證交所創新板上市審查,其中13家已掛牌上市,創新企業上市籌資取得顯著成果。

創新板因基於投資風險考量,僅限「合格投資人」才能交易,惟創新板公司若符合一般板上市條件,則可於創新板上市掛牌一年後申請改列為一般板。為完善創新板公司改列一般板之規範,證交所於113年3月11日修正相關法規,包括「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8部規章。以下簡要說明本次修正重點:

一、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一般板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不適用「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二項「總計比率」規定:

所謂集中保管「總計比率」,是為確保公司掛牌上市後一定期間內經營權穩定,而要求公司內部人、大股東等必須將其股票提交強制集中保管,證交所依上市公司規模不同,至少應提交集中保管之最低數量訂有不同比率門檻;本次修正參照上櫃公司轉上市之內部人員集中保管規定,明確創新板公司改列一般板時不適用「總計比率」,意即除已於創新板上市時提交股票集中保管者,應繼續股票集中保管至期間屆滿外,其餘新符合應辦理集中保管之人員,僅就其所持有股票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不要求集中保管之股票數量應達「總計比率」。 

二、明定創新板上市公司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第2項、第3項所規範之上市條件(以下簡稱「多元上市條件」)申請改列者,其「市值」計算方式:

「多元上市條件」係以公司市值為核心要件,創新板公司如以「多元上市條件」申請改列一般板時,證交所將審查是否達到市值門檻,市值計算方式是以申請改列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或以申請改列日前30個、90個、12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以二者較低者計算。

此外,除了在申請時須達到市值門檻,另在「掛牌前」也須再檢視市值標準,掛牌前市值計算方式與申請時略有不同,是以上市股票數量乘以改列上市前於創新板之最後收盤價格計算,若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則依「營業細則」第58條之3第4項第2款所列方式決定價格。  

三、明確及簡化改列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因創新板上市公司性質為上市公司,已與證交所簽訂股票上市契約,故在改列為一般板審查程序予以適度簡化,由證交所經理部門審議後簽請董事長核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報告證交所董事會,程序方面相較於初次申請上市簡便;此外,因證交所已對創新板上市公司進行上市後監理作業,對改列一般板案件,得不需辦理申報輔導及意見徵詢作業。

四、創新板改列一般板準用初次申請上市規範:

創新板上市公司經證交所同意改列一般板者,於證交所函知之日起就公開說明書上傳、上市公告事項、應於一定期間內上市買賣、證券代號及簡稱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3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事項,應比照初次申請上市之規定辦理,例如創新板公司申請股票改列一般板經證交所同意改列上市者,未能於證交所函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其改列上市案應予以撤銷(有正當理由經證交所同意可延期三個月乙次),維持於創新板上市;又如在改列上市買賣前,經證交所發現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規定不宜上市情事時,證交所得暫緩其股票改列上市買賣並進行查核等。

相關規章修正條文之詳細內容,可參考證交所113年3月11日公告(連結: https://www.twse.com.tw/zh/announcement/announcement/detail.html?30B472FEDF8E11EEAA0D005056BE380E),或至「法規分享知識庫」(連結: https://market-regulation.twse.com.tw/TW/Index.aspx)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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