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為活化資金運用暨推動數位金融服務,持續開放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用途與款項撥轉帳戶

楊哲倫
臺灣證券交易所 研究員

解除款券劃撥桎梏,開啟財富管理契機

早年臺灣開放證券商設立初始,向以投資人權益保護作為優先考慮,以致嚴謹規範證券商不得保管客戶款項與有價證券,並實施涇渭分明之款券劃撥制度。此舉固得以收到對弱勢投資人之保護作用,但相對於歐美等先進證券市場,則難免略嫌保守,未與國際潮流完全接軌,亦因證券業者難以掌握客戶之資金流向,進而可能提高違約交割風險,更致使證券商如欲跨足銀行業長期獨攬之財富管理業務,始終顯得力有未逮

立法院於95年間即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第60條,准許證券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以取得客戶委託同意書為前提,代為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此即證券業經營現金管理帳戶業務之法源依據。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暨提升其競爭力,證券市場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復於 97 年,依前揭法律授權發布「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更於 104 年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開放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

本公司則奉主管機關指示,訂定「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並於於104年間公告施行,以利證券業者知悉投資人金流狀況,瞭解其財務能力,並得以降低交割風險。緣此,我國證券市場監理即由原先之款券劃撥設計,邁入交割專戶分戶帳管理體系,並與國際制度進階接軌,投資人自此得逕與證券商簽訂「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藉由留存於該分戶帳款項之統籌運用,以享受由證券業者提供一站式服務,利用該帳戶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不限用途款項借貸、財富管理等業各類務款項之收付。

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資金規模幾何式增長

揆諸證券市場實務作業,業者為推廣前揭分戶帳業務,擴大資金規模,多傾向鼓勵線上開戶簽訂委託契約之新客戶,一併於官網頁面登錄時,即就分戶帳同步進行約定,並得免另行開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俾以簡化流程。整體客戶分戶帳資金餘額,自109年起爰增速成長。根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統計,於111年3月底,即已超過350億元之規模,且穩定持續增加,惟因政策面較趨穩健之思維,仍對資金運用有所限制,故業者均期盼得予開放用途,以提升資金效能。

嗣經業者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反映,主管機關終參採本公司與證券商公會之建議,於111年8月底宣布鬆綁分戶帳資金用途,開放證券商客戶分戶帳款項,得用以購買我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將該專戶留存的客戶分戶帳款項定存超過新台幣10億元部分,以定存方式轉存其他銀行。不容諱言,分戶帳留存款項首要目的,始終在於備供投資人支付有價證券等投資所需,是以,主管機關同意開放之餘,仍要求帳戶須維持足夠之流通性,故亦同步規範該帳戶之安全底線,亦即至少應保留20%之額度,以備不時之需。

截至113年第1季為止,依本公司「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第3條第1項第1款,辦理該項留存客戶款項於交割專戶業務者,共計已累積有15家證券商。從業務推廣面而言,整體款項餘額已高達約571餘億元,規模再創新高。然而,倘由資金運用績效以觀,目前可運用額度上限約457餘億元,反觀尚可運用金額則約355餘億元,接近可運用額度之八成,前景似仍大有可為。

(資料日期:113年3月26日)

資本市場藍圖納入分戶帳接軌數位金融以利出入金多元化

為推動資本市場發展,主管機關前於109年12月8日發布「資本市場藍圖推動方案」,訂定5大策略、25項重點項目及84項具體措施,分3年循序推動,並指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投資人保護中心與證券、期貨、投信投顧等公會,應協力合作推動。

其中,於前揭市場藍圖之「策略4」(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重點項目2」(因應國際趨勢,推動證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提升國際競爭力)/「具體措施4-2-2」(驅動資產管理業務大躍進,接軌金融科技新趨勢),特就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乙項,列示以下各年度目標,以期分階段逐年落實:

一、110年:研議開放多元化分戶帳出入金方式之可行性。

二、111年:持續研議開放多元化分戶帳出入金方式及研擬相關規章修正草案。

三、112年:開放實施多元之分戶帳出入金方式,並對市場加強宣導,適時檢討實施成效。

增加款項撥轉靈活性以吸引年輕投資族群加入

邇來我國證券市場投資人有逐漸年輕化趨勢,截至去年底,投資人開戶人數達1,251萬人,53%民眾持有交易帳戶,其中20~30歲的開戶人口,已突破該年齡層之五成。本公司先前推動之盤中零股交易、縮短零股交易撮合間隔、定期定額投資等交易措施,亦鎖定年齡較低之投資族群,並獲得廣大迴響,除大幅活絡市場交易量,其實也為如今價量齊揚,加權股價指數突破新高之榮景,奠定堅若磐石之基礎。

有鑒於此,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遂建言,基於年輕族群對電子支付工具之使用,早習以為常,並於平日生活中,對其仰賴程度續增,允宜考慮就前開多元之分戶帳出入金方式,優先導入電子支付帳戶與傳統存款帳戶併存之規劃方案,以落實資本市場藍圖所設定之預期目標,並得以同時促進證券業與電子支付機構進行異業結盟,經由各類合作方式,激盪出創意行銷靈感,擴大市場版圖。

縱前述提案立意尚屬良善,卻未迅即獲致正面肯定,為期周延,主管機關另針對涉及銀行所辦理匯兌業務、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以及證券商是否具備提供金錢或價值移轉服務時,所應有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與執行能力等節,提出若干適法性質疑,並暫時擱置該案之核准流程,交辦相關單位續行研議後,始另提出妥適因應方案供參。

跨機構支付帳款清算平台到位

本於推動臺灣證券市場持續精進,並戮力協助證券業者拓展業務新藍海之初衷,本公司券商輔導部爰接手主導相關研議案,銜命與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周邊單位高頻率交換資訊,並隨時掌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法令即時修訂,更適時扮演證券商公會與主管機關間之意見溝通橋樑,希冀於資本市場藍圖所訂之各年度目標期限內,得以凝聚並整合各相關單位之資源,俾共同消除政府監管單位之各項疑慮,突破先前暫難奉核推動之困境。

盱衡以便利著稱之電子支付工具,早期遭逢的主要難題之一,即在於不同電子支付機構業者間,並無法進行彼此跨機構轉帳,更遑論與傳統銀行業者之轉帳作業。然為促進電子支付產業之發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業經大幅修正,並經總統府華總一字第11000006081號發布暨行政院院臺金字院字第11000004100號公告施行在案。據此,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除原有之代理收付及儲值外,尚得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及與「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等。

另鑒於國內「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亦奉核,得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繼之據以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而國內各電子支付機構嗣皆加入該共用平台,並取得金融機構代號,本公司爰就此發展現況陳報主管機關,分析意見略以:不同電子支付機構間跨機構轉帳,甚或與電子支付帳戶與傳統銀行帳戶間互轉,均已悉數依法開通,容得以排除原引發之諸項顧慮。

(電子支付機構代碼一覽表)

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尚不宜偏廢

至就主管機關關切之證券商提供金錢或價值移轉服務,所應具備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與執行能力乙節,本公司則參酌證券商公會所提書面資料,說明相關金錢或價值移轉服務所應具備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與能力,係由銀行、電子支付機構及證券商,分依相關規範辦理:

一、經客戶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於證券商交割專戶,如客戶約定以本人之電子支付帳戶,作為分戶帳入出金帳戶,其款項撥轉作業係經由開立證券交割專戶所屬銀行,與電支機構負責共同辦理。

二、入出金管理除遵循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外,並包括下列控管作業:

(一)所約定之電子支付帳戶,除需確認為本人並採實名制持有,且該電子支付機構以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者為限。

(二)將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第16項「電匯」有關金錢或價值移轉服務業者相關規定,據以修訂「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增列有關保存相關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等規定。

另鑒於檢查局邇來查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發現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遵循作業、代收交易款項控管、使用者檢核驗證機制、委外作業管理、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資訊安全等諸多缺失,本公司爰於報請主管機關鑒核之「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中,特別據此規範證券業者應嚴選合作對象,除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積極資格部分,應取得相關業務項目之許可證照外,消極資格部分則為最近三年內,無財務業務缺失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裁罰之紀錄。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相關修正

就證券業資產管理接軌新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亦即將電子支付帳戶納入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撥付選項乙節,經匯聚周邊單位與業者意見後,本公司旋即配合通盤修正「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以新增第3之3條為規劃主軸,餘相關條文則配合酌為文字部分,謹臚述該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義所謂「客戶實名帳戶」,應以經實名認證之本人「於銀行開立之新台幣存款帳戶」、「於與證券商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並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帳戶」為限(第1項)。

二、規範證券商與客戶約定以其電子支付帳戶撥轉款項時,應與已簽約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完備身分認證作業機制,確認帳戶真實性與該帳號係屬客戶本人所有(第2項)。

三、證券商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或其他類似協定時,應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及本公司備查暨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登錄,如有異動另行通報,並於簽約前確實檢核該機構滿足各項積極與消極資格要求(第3項):

(一)該特定機構已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等相關業務項目。

(二)最近3年內,該機構未受前開條例第38條第1項第1至6款、第39條第2項及第40條第1項之處分,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46條至54條情事裁罰紀錄。

四、為免發生電子支付機構無法持續符合資格,致暫停繼續與證券商合作或構成雙方解約情事時,相關款項撥轉服務可能一時之間難以為繼,導致部分投資人資金調度有所不便,故不得以單一電子支付帳戶為出入金選項,必須併用銀行存款帳戶,且應預先指定帳戶優先順序,後續遇有變更則另行註記(第4項)。

建置可行且符合法令規範與業務需求之作業架構與流程

本案於初步奉核後,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隨即按主管機關指示,就符合法令規範、業務需求之作業架構及流程,洽請證券商公會金融科技專案小組,邀集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電子支付機構代表)、櫃檯買賣中心等單位,於112年度第2次金融科技專案小組會議中討論,證券商公會復於其112年第9屆第5次理事會議中,針對推動證券商客戶分戶帳業務提出專案報告。

綜據前揭會議結論,以整體作業流程而言,新增電子支付帳戶作為得約定之款項撥轉選項,與原先就款項劃撥及一般存款帳戶擇一之金流架構,大體並無差異。例如證券商交割專戶出金至投資人之電子交易帳戶,因多家電子支付機構皆已加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奉核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所建置之「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並取得金融機構代碼,爰與投資人要求將其資金匯撥至一般銀行帳戶,實務面尚無所區別。

另投資人交割專戶分戶帳餘額,若不足支應「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第3條第1項範圍之應付款時,投資人得經證券商通知後,自行登入實名制電子支付帳戶,由其已儲值金額或連結至事先綁定之銀行帳戶,補足所需差額。準此,本公司所擬作業要點奉核暨公告施行後,證券商公會、銀行公會、櫃買中心與本公司等,經反覆討論暨達成共識之作業架構與流程,即得切合相關法令規範與業務需求。

積極推動改革進程,圓滿達成資本市場藍圖年度目標

歷經數年持續推動,雖偶遇波折,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專責小組依舊排除萬難,終於112年12月遵據主管機關核可,公告修正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第3條、第3-3條、第7條、第18條及第20條等條文,正式開放證券商得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導入數位化電子支付帳戶,亦得成為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出入金選擇之一,致使原依附於傳統銀行帳戶架構之客戶分戶帳業務,更能貼近數位金融發展發展趨勢,亦為帳戶資金之靈活運用,成功另闢蹊徑。

換言之,為接軌金融新科技暨考量年輕投資族群日常交易偏好,於已加入共用平台之電子支付機構所開立實名帳戶,或可併納客戶與證券商間之分戶帳出入金約定選項範圍。藉此,客戶得於網路銀行、專屬之手機應用程式,或密度極高之實體金融櫃員機,即時進行轉帳。另此舉亦有助於提升證券業者與電子支付新創業者異業結盟之可能性,對證券市場整體發展容有裨益。爰此,增加旨揭電支帳戶作為選項,自得以提高交割專戶與客戶資金流動之靈活性。另為進一步排除洗錢或資恐之疑慮,業附帶建議主管機關,針對選擇以電子支付帳戶作為分戶帳入出金選項者,似不得適用「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注意事項」所列之簡化版身分確認措施與持續審查機制,以期達成嚴格控管之效。

與業者廣泛深入溝通以期優化線上申報體系

本案於112年第3季按預定進度報陳主管機關時,即已同步提出電腦系統維護需求,俾利於現行「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就證券商申辦彼類案件時,所應填報或上傳之資料,新增相關功能頁面與下拉式欄位等,以期配合證券業與電子支付業雙方開啟異業結盟大門,將該類數位帳戶納入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移轉選項時,本公司得以即刻配合申請進度,指派專人針對線上資料審核與公文准駁處理等作業,第一時間作出因應與判斷。

嗣經主管機關於112年底就全案予以核可,並由本公司據以公告修正「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後,券商輔導部旋力邀已策劃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之數家指標性證券商,先行就正式上線前之系統進行模擬測試,俾確認設計、功能與介面等節,是否符合外界期待,並陸續選擇參與測試態度相對積極之業者,會同未來可能與其簽約合作之特定電子支付機構代表,分別與渠等進行進階雙向溝通,除釐清線上申報功能齊備與輸入介面友善外,另就未來案件申辦所應自行檢查並送本公司審查之項目,按「基本規劃」(例如:資格審查證明、董事會議事錄)、「合作相關文件」(契約書、身分確認測試)、「約定款項撥轉」(契約書、同意書)及「其他文件」(例如:各類聲明書)等項目,製作相關案件檢查表,以供業者參考。

為鼓勵業者踴躍申辦是項業務,除針對部分業者進行一對一輔導外,券商輔導部專案小組後續將對全體證券業者辦理說明會,說明會主題不僅涵蓋持續宣導推動客戶分戶帳業務,亦將對現有15家業經營該業務有成之證券商,深入說明開放電子支付帳戶成為出入金選項後,相關法規遵循以及申辦實務等要領,並期盼依據現場各方回饋意見,持續優化本公司服務品質,與業者齊心打拼,協同擢升臺灣證券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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