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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表現不佳後該如何前行?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8次締約方大會 (COP28) 決議略談

劉哲良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兼主任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於2015年第21次締約方會議(COP21)通過著名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並在其中議定了世紀末平均升溫不超過2.0℃、並朝向1.5℃邁進的世界共識目標;除此之外,更明定於2023年召開的第28次締約方大會(即COP28)進行「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GST),用以檢視全球2020年前所完成的各項努力,以做為下階段規劃之依據,此亦是COP28相關決議所圍繞的主要核心。

首先,全球盤點即是各國在氣候議題上的期中考;而就COP28所完成的盤點結果來看,顯然並不合格。具體而言,已開發國家必須在2020年之前將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減少25%至40%,而這一目標顯然未能實現。除此之外,目前世界各國所提交的「國家自定貢獻」(NDCs)即便能夠如期全然實現,到了2030年平均排放量也僅能比2019年減少2%;這與為達《巴黎協定》控制升溫要求、需要在2030年較2019年排放水準減少43%的目標相距甚遠。

在期中考不合格的前提下,為了加速追趕進度,決議文中呼籲各國在考慮不同的制度條件後,要盡可能採用以下幾個途徑努力為全球目標作出貢獻,包含:

(1)     到2030年時全球將再生能源容量增加至目前的三倍,並將全球平均年能效改善速度提升一倍;

(2)     加快努力實現未減排燃煤發電的減少(phase-down of unabated coal power);

(3)     全球加快朝著實現零碳排放能源系統的努力,並在本世紀中前後或之前使用零碳和低碳燃料;

(4)     考量公正、有序、平等(just, orderly and equitable)等原則令能源系統進行轉型並遠離化石燃料;在這個關鍵十年內加速行動,以符合科學的方式實現2050年達到零碳排放的目標;

(5)     加速零碳和低排放技術的發展,包括再生能源、核能、減排和除碳技術,如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特別對減排困難度相對較高的部門),以及低碳氫能生產;

(6)     全球加快並大幅減少非二氧化碳排放,特別是到2030年減少甲烷排放;

(7)     加快在多重路徑上減少道路運輸排放,包括發展基礎設施和迅速部署零排放和低排放車輛;

(8)     盡快淘汰不解決能源貧困或公平轉型問題的低效化石燃料補貼。

我們可以注意到,本次被視為最大亮點之一的「轉型以遠離化石燃料」此一決議、或甚至是在討論過程並未出現、而在決議中才被納入做為措施選項之一的核能,皆是在此背景之下被提出。要理解的是,我們並不是因為已在現階段得到顯著的成功、因而準備朝向更具挑戰的去碳途徑邁進;而是當前努力不足,必須採用更嚴格的方案、以保留達成升溫控制目標的希望。

其次,COP28的另一個吸晴的議題點在於「損失與損害基金」的進展。在本次大會開幕式(11月30日)即正式宣告通過損失與損害基金之決議;具體來說,通過的是基金「管理架構的安排」。雖然這個決議讓人看起來好像有了些進展,不過核心的技術性問題,包含如何籌募足夠或建立穩定的基金來源、如何建立具合理性的損害衡量與資金分配機制等,則仍需進一步商議。換言之,短期之內此基金或許會有一些象徵性的運作,但對於要實際符合開發中國家要求此基金建立之初的訴求(依氣候損害來給予足夠的補償),則顯然仍存在不少的挑戰。

最後,本來此次大會被寄予定案期待的全球碳市場機制,最後因不同國家對於審議機制的嚴謹度、以及處理細節仍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最後的一哩路仍須留待明年(或甚至是後年?)進行議決。不過使用碳市場機制來為開發中國家提供氣候資金、並加速全球減緩工作的發展,仍是氣候公約下各國的共識方向。畢竟在開發中國家尚未趕上已開發國家的減量能力前、淨零也只能是一種無法實現想望。國際減量額度除了做為廠商自願性碳中和及滿足供應鏈要求外,在我國《氣候法》架構下、亦存在用於抵減碳費之可能性。此外,站在整體國家角度,若接受氣候公約對於NDCs目標的遵約規則,使用其他國家的減量成效來抵減我國目標乃是可行做法,因此持續關注全球碳市場機制的後續發展,仍具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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