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04.16 | 發言時間 | 13:47:40 |
---|---|---|---|---|---|
發言人 | 王亞立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富蘭克林華美臺灣 Smart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民國113年3月31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4/16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04/16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113年3月31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 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額為新台幣0.21 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113年3月31日) 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 位實際配發額為新台幣0.21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 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21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4月22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4月26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4月26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4月18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5月16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 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A.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子基金收益分配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可分 配收益。 B.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 損失)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2)前項第A、B款可分配收益應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進行分配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每季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若有未分配收益 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所得】/ 【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20.48% (2)利息所得占比: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79.52% (5)其他所得占比:0% (6)警語: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為本次公告前估算資訊,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 差異,僅供參考﹔提醒投資人應以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及分配金額為準。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 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 該證券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 入本基金之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