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04.01 | 發言時間 | 14:2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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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王亞立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富蘭克林華美臺灣 Smart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民國113年3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4/01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04/01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113年3月31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 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季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一)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 (113年3月31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 分配標準,故本季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 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04月16日(除息前2個營業日公布) (三)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4月22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4月26日。 (四) 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4月26日。 (五) 除息交易日:113年4月18日。 (六) 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5月16日。 (七) 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 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A.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子基金收益分配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可分 配收益。 B.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 損失)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2)前項第A、B款可分配收益應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進行分配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每季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若有未分配收益 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經本季度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季度 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3年4月19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3月31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 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台幣0.21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 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 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3年04月16日計算並公布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異動集中保管帳 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 該證券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 入本基金之資產。 (六)受益人如需變更收益配息帳號,請填寫「ETF 收益分配帳號變更申請書」並將申請 書及證明文件於當期收益分配除息日(含)前送達本公司,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始生異 動效力,逾時則遞延至下期收益分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