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24.04.30 | 發言時間 | 15:52:12 |
---|---|---|---|---|---|
發言人 | 吳惠君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國泰台灣ESG永續高股息ETF基金」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13/04/30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4/30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04/30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或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113/04/30淨資產 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或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113/04/30淨資產 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05/15(除息前2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05/21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3/05/25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05/25 (五)除息交易日:113/05/17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06/13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 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子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 子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子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 ,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進行收 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 損失)及本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子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5條第2項所列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3/05/20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 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04/30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 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51元。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 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 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13/05/15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06/13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 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