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02.22 | 發言時間 | 13: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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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陳傳毅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永豐台灣優選入息存股ETF基金」(以下稱本基金) 113年1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2/2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02/22
2.發生緣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臺幣0.141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臺幣0.141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 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141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2月2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3月4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3月4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2月26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3月20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 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 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 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 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 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最後一 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 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 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 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 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 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 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 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1.股利所得占比:39.72% 2.利息所得占比:0% 3.收益平準金占比:60.28%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 5.其他所得占比:0% 6.警語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於本次公告前估算,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差異, 僅供參考;實際收益分配內容以本公司寄發之配息通知書為準。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臺灣銀行信託部(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4樓)。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逕行扣除匯費後 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 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