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0 | 發言日期 | 2007.03.19 | 發言時間 | 17:08:21 |
---|---|---|---|---|---|
發言人 | 劉宗聖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六款有關 「經理公司為管理本基金借券人因借用股票所繳付之擔保品 ,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之範圍」。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96/03/19 | ||
說明 |
1.決議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
召開日期:96年5月4日上午十時 召集事由: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六款有關 「經理公司為管理本基金借券人因借用股票所繳付之擔保品 ,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之範圍」。 2.董事會決議日期:NA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NA 4.召集事由: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六款有關 「經理公司為管理本基金借券人因借用股票所繳付之擔保品 ,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之範圍」。 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6/04/04~96/05/04 6.重要決議事項: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六款規定「經理公司得委託專 業機構管理借券人因借用股票所繳付之擔保品,並由本基金給付管理費。如未 能委託專業機構而由經理公司自行管理該擔保品者,經理公司得向本基金請求 管理費用。管理費之費率及其計算比照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 借貸服務費辦理。」擬修訂上述管理費用以最@高不超過借券人所繳付借券費 用之百分之三十為準。但借券人所繳付之擔保品如為現金,就該等以現金為擔 保品之有價證券全體,經理公司所收之本項管理費用每年除不得超過其借券費 用之百分之三十外,且不得逾經理公司於該年度運用該等擔保品所取得之全部 收益加計該等出借之有價證券於該年度之借券期間所衍生之全部經濟上權益之總和。 7.其他應敘明事項:書面決議通知書之寄發: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將於九十 六年四月九日前以掛號郵件寄出,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客服部洽詢。 電話:(02)2516-9339轉分機9。 書面決議表決票寄還期限: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 前寄達或送達本公司,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亦不計入出席之表決權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