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98 發備查函,待證交所「初步審查」通過並核發備查函後,始可提出上市之申 請。惟為符合經濟效益原則,避免時間、人力不必要的花費,乃修訂證交所審 查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規定,取消備查函制度,將備查函階段與正式申請階段 合併。 2. 縮短上市前之輔導期間暨強化證券承銷商之輔導功能 除修訂證交所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規定,使上市前之輔導期間由 24 個 月縮減至 12 個月外,並修訂「證券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作業 應行注意事項(已廢止)」、「就證券承銷商評估受輔導公司內控及內部稽核 制度以有效建立並健全運作審核作業要點(已廢止)」,及「就承銷商所提出 輔導進度及成效資料、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已廢止)」, 冀承銷商所出具之查核意見與評估報告均具可信度與客觀、獨立性。 3. 強化承銷商功能及責任,改進上市集資及管理機制 93 年 7 月 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成立,落實金融監理一元 109 年 9 月 11 日,證交所攜手臺南企業主聯誼會「億載會」,舉辦「億載拾捌,上市風華」論壇與上市 公司業績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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