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99 02 企業上市 化的政策,致力於促進國內證券及期貨市場紀律化、效率化、自由化與國際化,使我國 資本市場之規範制度與國際接軌,俾提升國內市場與企業之國際競爭力與吸引力。 93 年 全面檢討國內承銷及上市(櫃)制度,承銷新制於 94 年度起全面實施。同時廢止上櫃公 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及作業程序,上櫃轉上市案件之審查作業修正與初次申 請上市之審查程序一致,亦即由上櫃轉上市申請案需實地查核,並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 審議及證交所董事會核議。此外,取消申請上市前輔導 12 個月規定,惟須在興櫃交易滿 6 個月等。 96 年 10 月 19 日基於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 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於申請上櫃買賣時,業經櫃檯買賣中心審查通過 在案,為簡化該等公司申請上市審查程序及書件,爰增訂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7 條之 1 及第 7 條之 2 ,就上櫃轉上市案,採書面審查並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 4. 改善法制環境以推動優良企業上市 證交所為執行行政院經濟發展遠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 90 家上市公司之金融市場套案計 畫,積極展開拜訪中介機構及國內外發行公司,深入了解初次上市面臨困難與實務問 題,經全面檢討並具體研擬法規修正,於 96 年 2 月 15 日實施精進審查作業時程,期提升 作業效率,有助於推動我國優良企業申請上市。 該次修正審查作業程序重點如下: ( 1 )簡化上市申請書件:分為必要書件及備供查閱書件。 ( 2 )增加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提請審議會審議之彈性:收件後 6 週內提報審議會審議。 ( 3 )增進申請公司退件後重行申請上市之彈性:刪除屆滿 6 個月始得重行申請上市之規 定,及增列得以新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為重行送件依據之規定。並採納承銷商有關改 善現行上市標準、檢討不宜上市條款及股票集保規定等建議。冀藉由檢討,改善現 行審查程序、消除不合時宜的法令,及提供承銷商溝通與諮詢等意見交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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