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97 02 企業上市 專業之外部審議委員各 1 人,另增加 2 位產業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並擴大內部審議委員之成 員為證交所經理部門成員 7 人(包括證交所總經理、副總經理、上市部經理及副經理)。遇 上市申請案件經審議退件提出申復者,審議委員會成員除上述人員外,另增證交所 2 位主管 機關指派之董事與會。其後,為配合證交所組織調整分別於 96 年 10 月 8 日、 99 年 7 月 1 日及 100 年 3 月 15 日,修正經理部門之成員及部門名稱;嗣又因考量公司治理部業務屬性與初次上市 案之審查攸關,故於 103 年 3 月 18 日起將公司治理部門主管增列為上市審議委員,並刪除承辦 上市案部門之副主管擔任審議委員之規定。 上開外部審議委員之選任方式依其係產業或財會專家而有所不同。產業專家之選任部分,係 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有深入瞭解之專家聘任之,或由證交所經理部門視申請公司業務性質, 委請中央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等相關研究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推薦之專 家,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聘任之。至法律、財會專家之選任部分,於證交所接獲上市申請案 時,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自財會及法律專業人才資料庫簽請法律及財會專家各 1 位出席審 議委員會。 另配合上開審議委員會組成之調整,建立專家書面諮詢制度,亦即證交所於受理申請案件 後,即依申請公司業務性質,就選任之外部審議委員產業專家 2 人為書面諮詢對象;另申請 案件如涉有法律或財會疑義事項,亦得洽請法律或財會專家 1 人為諮詢對象,該等諮詢對象 與出席審議委員會之法律或財會專家相同。諮詢對象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並出席 審議委員會議討論與表決。復為充分尊重各專家表示之意見,渠等出具之書面意見,將充分 揭露於審查報告中,供上市審議委員及證交所董事會審議或核議上市申請案件之參考。 (三)簡化審查作業 我國上市審查制度歷經多次修改,其目的不外乎在兼顧上市公司品質、保障投資安全的原則 下,精簡上市流程,使新興、有潛力的公司得以快速上市。故如何能在資訊科技急遽發展、 產業發展益趨多元化之環境下,開發更多管道與更加靈活的上市機制,且在簡化上市審查程 序之餘,又能維持上市公司之品質,即為證券相關管理單位急欲達成的目標。就在這樣的氣 候下, 90 年 1 月所召開的「全國經濟發展會議預備會議」即把縮減上市審查流程做為重點討 論子題之一。為具體落實該項會議結論,證交所就行之有年之上市審查流程作大幅度調整。 1. 取消備查函制度 證交所自 86 年起規定發行公司於正式申請上市前,必須先檢具相關資料向證交所申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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