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96 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雖經多次修正,惟仍維持作為董事會之證券上市業務諮詢 機構之定位,其現行職掌計有: 1. 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 2. 申復案件。 3. 公司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53 條之 22 或第 53 條之 23 申請上市之案件。 4. 對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簽證會計師為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其所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 財務報告之處置案。 5. 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議之證券上市相關案件。 證券上市案件審議小組甫成立時的成員為①董事一人;②監察人一人;③總經理;④副總經 理;⑤其他經董事會或常董會約聘之人員。及至 78 年 8 月,隨著上市申請案件增加及為重視 專業經驗,將公司上市案件審議小組改組為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並明訂設置委員會 9 至 11 人,由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上市部經理及專家學者等人組成。惟為擴大 審議委員會的參與面及發揮審議會的功能, 79 年 10 月修訂增加委員人數為 11 至 19 人,而將證 交所方面當然委員限於總經理,至於督導證券上市業務的副總經理及上市部經理等則改為 列席人員。 80 年 11 月 28 日起,為加速審查上市案件,增訂增加審議委員至 29 人,分兩組審查 上市案,每組設委員 15 人(含證交所總經理),每次會議由兩組中之一組擔任當次會議的審 議委員。此組織設計一直沿用至 86 年始作修正,即將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精簡為 15 人, 由經理部門成員 7 人擔任的內部委員及學者專家 8 人擔任的外部委員共同組成,並自 88 年起改 為由經理部門成員 3 人(證交所總經理、督導上市業務副總經理、上市部經理)及聘任委員 共 12 人(由總經理薦請董事長提名公正之學者專家擔任)共同組成。經理部門成員之當然原 因職務調動而解任,由接任該等職務者續任,其他審議委員之任期為 2 年,連派、聘得連任 之。而每次會議應有經理部門成員 2 人及聘任委員 8 人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另上市審議委員 會職掌事項及任務隨階段目標的不同而調整,如 88 年配合股票類別區分之廢止,刪除上市股 票調整類別事項須經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的規定; 89 年 6 月 5 日配合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 審查準則之實施,就「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增修「但 上櫃公司依『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申請者除外規定之」。 為落實主管機關將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之審查權交付證交所之決議,證交所於 94 年 2 月 21 日 起將上市審議委員會之組成重行調整,外部審議委員由 12 人調整為 4 人,其中具法律及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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