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95 02 企業上市 投資或私募基金挹注資金之需求。為提供企業彈性籌資環境,活絡創業投資及 私募基金之投資意願,以優化發行市場環境,同時兼顧原股東權益,證交所於 110 年 1 月 29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前揭採多元上市等條件上市之公 司,若未曾取具證交所核發之同意函,且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案經股 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依上市審查準則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向證交所申請同意函 時,符合相關條件者得不適用獲利能力規定。 三 審查程序 為確保上市有價證券符合一定品質,訂定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並經金 管會同意備查,據以對公開發行公司初次上市申請案進行審查。 證交所審查初次上市申請案程序,自開業迄今,為因應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歷經多次 興革,並訂定證交所「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做為依循標準,俾達公平公正目標。 (一)評議委員會(已廢止) 證交所原設立之評議委員會,其職掌初為針對證交所章則制訂、交易技術事項、業 務改進及其他重要事項等提出建議,至 54 年 7 月再增添證券上市審議項目。嗣因證券 交易法於 57 年 4 月公布實施,交易所法同時廢止,證交所章程亦配合刪除設立評議委 員會有關條文,該會遂於 57 年 12 月終止。 71 年 12 月主管機關函囑證交所修訂章程以 設立評議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諮詢機構,故於 72 年 10 月再次成立。至 85 年 5 月股東 常會,認為董事會中有學者專家董事,已具備諮詢功能,爰再予以廢止設立。 (二)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原證券上市案件審議小組) 自評議委員會於 57 年底撤銷後,有關證券上市案件即由業務部上市組初審後,提請 董事會決議,直至 69 年 2 月設置專責單位證券上市案件審議小組, 78 年 8 月為充實成 員陣容以落實證券上市審查工作的品質,證券上市案件審議小組更名為有價證券上 市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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