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89 02 企業上市 34.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次修正 93 年 7 月 1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成立,落實金融監理一元化 的政策,致力於促進國內證券及期貨市場紀律化、效率化、自由化與國際化,使我國資 本市場之規範制度與國際接軌,俾提升國內市場與企業之國際競爭力與吸引力。 93 年全 面檢討國內承銷及上市(櫃)制度,承銷新制於 94 年起全面實施。取消輔導期限制、修 改上市(櫃)積極條件、簡化不宜上市(櫃)條款、調整 IPO 提出公開銷售比率、簡化 承銷商評估報告內容,及取消承銷商自行認購。 35.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一次修正 證交所為執行行政院經濟發展遠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 90 家上市公司之金融市場套案計 畫,積極展開拜訪中介機構及國內外發行公司,深入了解初次上市面臨困難與實務問 題,全面檢討並具體研擬法規修正,於 96 年 2 月 15 日公告修正上市標準,修正重點包 括: 1. 放寬上市獲利能力條件、 2. 強制集保之通盤檢討、 3. 不宜上市具體認定標準之調 整、 4. 適度放寬建設公司上市條件、 5. 檢討集團企業認定標準。 36.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二次修正 為使具競爭關係之集團企業申請上市之規範更嚴謹,證交所於 100 年 3 月 3 日公告修正有 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補充規定,強化企業有無相互競爭之判斷標準、增訂申請公司倘 具獨立經營決策能力方得豁免適用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規定。另為避免重 複上市暨保障上市母公司之股東權益,規範本國上市(櫃)公司之子公司申請上市時, 倘上市(櫃)公司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合併財務 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較其同期合併財務報表衰退達 50% 以上者,子 公司不得上市。另為避免母公司轉單予申請公司致損及母公司股東之權益,規範母公司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不得有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37.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三次修正 配合 99 年 11 月 24 日公告增訂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6 規定上市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 會,暨配合 100 年 3 月 18 日主管機關依據前開證券交易法授權公告訂定「股票上市或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證交所於 100 年 6 月 9 日 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要求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於送件申請時完 成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方准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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