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90 38.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四次修正 鑒於現行國內外建設公司之營業收入,因公司運營模式不同,主要可分為出售房地產之 銷售收入,及商辦或酒店式公寓之租金收入等,且商辦型出租資產占公司資產總額比重 偏高亦屬市場常態。經考量公司出租資產出租率若已達一定比率以上,顯示該筆資產存 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可為公司產生中長期之現金流量,創造穩定之經常性收益。證交 所於 101 年 1 月 20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增訂出租資產出租率達 50% 以 上者,得免列入計算待售房地及出租資產合計不得逾淨值 70 % 之但書規定。 39.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五次修正 茲因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業將主管機關對上市契約之審核,由「核准」制改為「備 查」制,證交所爰於 101 年 5 月 15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文字。 40.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六次修正 為規範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股務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證交所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2 ,明定自 102 年 1 月 2 日起掛牌上市之公 司,其股務處理於上市期間不得收回自辦。另考量上市公司股票業已全面無實體發行而 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交割,爰無強制要求申請公司應在證交所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股務事宜之必要,故證交所亦將同條原「本公司所在地設有」之文字刪除。 41.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七次修正 考量國際主要交易所對申請公司之獲利能力,多未以營業利益作為判斷標準,及我國自 102 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將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至申請上市公司無子公司 者,依規僅需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且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各業別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相關規定,證交所於 102 年 1 月 23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規定,明確規範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獲利能力、權益金額之評估依 據。另廢止「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 查準則」等 2 規章,並將相關條文整合訂入「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42.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十八次修正 茲因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4 條取消股票固定面額為新臺幣十元之規定,為 避免申請公司因股票面額較高致發行股數過低而影響其上市有價證券之流通性,證交所 爰於 102 年 12 月 30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增訂申請公司已公開募集發行普 通股股份總數之下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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