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84 證券交易法條文修正及業務需要,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於 78 年中大幅修改,並 研擬臺灣證券交易所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21.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八次修正 我國股票上市公司資本額標準自 72 年 6 月公告施行後即未再修訂,隨著經濟發展,企業 資本日益龐大,經統計分析顯示,截至 78 年底止,證交所第一類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 市公司計有 115 家,其實收資本額逾新臺幣四億,而第二類股票上市公司,除華園飯店 外,其餘 32 家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亦逾新臺幣二億元。為參照國內企業實際情況,於 79 年 中修改上市資本額標準並對第九條不宜上市條款作文字修正。 22. 證券上市標準補充規定 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雖歷經多次檢討修正,惟為免部分條文因乏明確認定標 準,易滋爭議,故於 80 年中陸續補充各相關的審查認定標準,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 施,茲將各補充規定臚列如後: ( 1 )有關第 9 條各款不宜上市規定,除第 15 款「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 外,餘均明訂各款審查認定依據。 ( 2 )訂定第 12 條第 3 項「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股票集中保管的認定標準。 23. 上市證券標準第十九次修正 84 年 3 月證交所為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管理,修正股票降類之標準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不宜上市之具體認定標準補充規定。 24. 上市證券標準第二十次修正 基於國營事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公營事業公有持股應由國庫保管,另實務上,有發 行公司之董、監事或持股達 10% 以上之大股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示改善財務狀況 而處分其持股之情形,致未能依規定將持股送交集中保管,證交所爰於 85 年 4 月修正有 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5 及第 8 條之規定,當申請上市公司有前述兩種情事之一時,其 董、監及大股東得不適用股票集中保管等相關規定。 25. 上市證券標準第二十一次修正 鑒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自 57 年沿用至今歷經二十餘次修正,致條文與補充規定 日趨繁複,衍生規定適用不易,條文參閱不便之缺點,乃於 86 年 6 月就前開規範之體例 予以重新架構,並依政府之政策、市場之實況暨合理性之考量,針對部分實質規定作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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