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85 02 企業上市 度之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 1 )架構之整理: 將上市審查準則及其相關補充規定、解釋函令等歸納調整為「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兩大部分,並酌將「建設公司申請股票 上市之補充規定」、「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市之補充規定」部分規定納入「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中;又為使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範範圍及於所有至證交所集 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乃廢止「外國債券上市審查準則」及「臺灣存託憑證 上市審查準則」等單行規章,又將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際組織發行之債券、外 國公司發行之債券及臺灣存託憑證等外國有價證券之上市規定予以納入。由於上市 審查準則之規範內容更形擴增、為使其體例單純明晰,爰將原有條文及新增條文予 以分析彙整,並按性質區分為六章: A. 第一章:總則(第 1 至 3 條)就準則訂定法源及申請上市事項、程序予以規範。 B. 第二章:股票之初次上市(第 4 至 13 條)就一般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條 件、不宜上市情事、股票集中保管、上市前公開銷售等項加以規範。 C. 第三章:特定行業或組織型態公司之上市(第 14 至 18 條)將證券、金融、保險 及建設公司等行業暨集團企業、母子公司等組織型態特殊公司上市規 定併為一章。 D. 第四章:其他有價證券之上市(第 19 至 21 條)將國內發行人初次發行上市股票 以外之有價證券,如增資新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新股認購權利證 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及公司債之 上市規定併為專章加以規定。 E. 第五章:外國有價證券之上市(第 22 至 24 條)就外國公債、債券及臺灣存託憑 證之上市規定加以規範。 F. 第六章:附則(第 25 至 27 條)就審查準則之修訂、核定等規定加以規範。 ( 2 )股票分類制度之變革: 將第一類及第二類上市股票之分類予以取消,一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悉依原第 二類股票之標準審查,爰刪除原審查準則第 3 條有關第一類股票上市標準、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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