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83 02 企業上市 查處理原則,嗣於 63 年 8 月再次修訂,內容更為具體充實,其修訂後原文分為 4 條如下: ( 1 )已上市發行公司於向主管機構申請增資發行新股得同時向證交所申請增資股票上 市,未上市發行公司申請增資公開發行,得於核准公開發行後連同已發行股份為上 市的申請,除報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外,應承諾已核准公開發行而未上市的全部股份 至少提出 10% 以上委託證券承銷商銷售。 ( 2 )前項增資如為現金增資,發行公司應於股款收足後十五天內發給股款繳納憑證。如 為依公司法第 240 條及 241 條的規定增資發行新股者,應於股東會通過後卅天內提出 增資發行新股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後,發行公司應於十五天內製發新股權利 證書。但發行公司於奉准發行時,承諾卅天內即予製發增資股票者,得免製發新股 權利證書。 ( 3 )股款繳納憑證及新股權利證書須經簽證機構簽證,並於核准上市後定期上市買賣, 至該增資股票上市買賣時即行終止。 ( 4 )前項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的上市買賣,依證交所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新股 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格式目前未予修正)。 17.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四次修正 73 年 9 月為健全證券市場及配合經濟發展的需要,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時必須具備有書面 會計制度及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並配合創業投資事業的設立,研訂其所投資科技事業 的上市標準。 18.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五次修正 74 年 5 月為考慮行業別及經濟景氣變動情形,經研議認為第一類股票降類規定,似可酌 予放寬,並增加國家經濟建設的重大事業其調整分類規定,以資適應。遂將第 10 條第一 類上市股票改列為第二類上市股票之符合情況予以修訂。 19.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六次修正 75 年 4 月為配合政府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政策及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增資採包銷發行儘量縮 短股票上市流程,修訂相關規定。 20.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七次修正 證券交易法自 57 年公布實施以來,國家經濟形勢及證券市場均已有甚大變化,其間雖曾 就急要事項二度局部修正,惟真正大幅修正之條文則於 77 年 1 月 29 日公布實施,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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