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82 另採納於 60 年 3 月來華的國際銀公司考察團意見及各方面的反應,將資本結構及償債能 力兩項自第二類股票上市審查標準內予以刪除。 11. 證券上市標準第九次修正 為了增加上市公司股權的分散,使證券大眾化,於 63 年 2 月規定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 司,應將擬申請上市股票,提出一定比率的股票,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發 售,並採納國際銀公司的建議,修正上市標準。 12.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次修正 64 年 10 月為適應國家十大經濟建設的需要,屬於政府推動創設的事業且聚合民間資金, 需要其股票申請上市,爰於上市審查準則增列第 5 條第 5 款,即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公 股參與投資,屬於國家經濟建設的重大事業,符合相關標準者,其股票得分別列為第一 類或第二類上市股股票。 13.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一次修正 65 年底再修正上市標準,原則上分兩方面: ( 1 )為活絡證券市場,促進資本證券化、證券大眾化,提高股權分散的股東人數標準。 ( 2 )為因應國際石油價格上漲的衝擊,經濟衰退,企業經營困難,並採納會計師公會之 建議,衡量當時一般企業經營實況,放寬第二類上市標準,降低獲利能力及稅後純 益標準,並增列但書規定,以供因應。 14.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二次修正 66 年 10 月鑒於銀行存放款利率大幅度變動,乃採納上市公司股務座談會的建議,為期業 績優良之公司股票較易列入第一類股票上市,故將第一類上市股票獲利能力標準降為最 近二年度的稅後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均達 8% 以上。 15. 證券上市標準第十三次修正 為配合經濟發展與證券市場的發展,證交所曾委託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就現 行上市審查準則進行客觀全面的研究檢討,並提供改進意見,於 69 年 12 月提出研究報 告,證交所遂於 70 年 3 月根據所提意見,就上市審查準則酌予重點修正,於 72 年 6 月公告 實施。 16. 簡化申請公開發行及上市審查處理原則之修訂 62 年 11 月為確實達成資本證券化、證券大眾化的目的,修訂簡化申請公開發行及上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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