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79 02 企業上市 試行上市證券予以明顯區分,藉以促使投資大眾注意,爰於 54 年初再度修正公司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改訂正式上市標準。 7. 強制上市政策之演變 54 年 6 月證券交易市場因股價持續下跌,致發生從事買回交易的客戶無力履行買回條件 的情事,引起嚴重問題,政府為維持證券市場的安定,公布當前證券市場改進原則,其 中有關證券上市者為第七項,即主管機關對申請證券上市公司之財務、業務、管理等狀 況及其獲利能力,應本寧缺毋濫原則,嚴格審核。 54 年 9 月證交所為加強公開報導發行公司財務、業務及管理等狀況,修訂營業細則,規 定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應檢送上市證券公開說明書,於上市前普遍印發,俾為投資 人提供詳盡而正確的投資判斷資料。其已上市發行並應於每年度終了後隨同財務報告編 送此項公開說明書,使投資人得明悉上市發行公司繼續經營情況。 54 年 11 月政府修訂證券商管理辦法,增訂「經濟部認為公司所營事業或資本額不足一定 數額或其他情事,不宜由公眾投資者,得釐定標準,發布命令,限制公司為募集設立之 公開招募股份」,並於原規定「發行公司核准公開發行證券者,應即向證券交易所申請 上市」後增訂但書:「但公司所營事業或資本額,不足一定數額,或有其他情事,經濟 部認為不宜上市,而經釐定條件,發布命令,限制上市者,不在此限」。 8. 證券上市標準第三次修正 54 年 12 月經濟部頒布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及申請股票上市審核準則,規定申請公開發 行或股票上市的公司,限於製造、手工、礦、農、林、畜牧、運輸及公用事業等,並須 具備實收資本額應在二千萬元以上;最近一年的決算(或開業不及一年之開業年度決 算),其課稅後的純益須達 8% 以上;但新設立的公司,其股票由金融機構兼營的承銷人 包銷者,不在此限等條件。 9. 加強股權分散措施 56 年 3 月經濟部將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及申請股票上市審核準則,修改為發行公司申 請股票上市審核規則,對於上市發行公司之業務性質,不加限制,並規定: ( 1 )新設立的公司,其股票由承銷人承銷者,申請上市時,不受課稅後純益率的限制。 ( 2 )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應將一定比率的股票,於上市前交由承銷人承銷,承銷比率 至少為核准公開發行而未上市的全部股份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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