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78 3. 證券上市標準第一次修正 證交所開業最初半年,上市證券多屬以前具有經常交易紀錄及公開行市報導的證券,至 於依公開發行程序而上市的新證券,則殊屬有限。證交所為進一步鼓勵證券上市,除降 低上市費率外,並於 51 年 8 月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作第一次修正,酌予放寬證券上市 標準。 4. 加強實施強制上市政策 52 年 3 、 4 月間,政府曾修改證券商管理辦法,增加下列兩點規定: ( 1 )發行公司經核准公開發行證券者,其證券視為在證券交易所當然試行上市並應即依 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辦理,於完成上市手續後正式上市,但公司債得以核准發行 後,列為正式上市。 ( 2 )上市證券之發行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之規定,履行各項上市義務,如不 履行,經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履行,而仍未履行時,主管機關對其再 申請公開發行,不予受理。 同時,政府並以行政命令規定,發行公司應就核准登記的資本總額及發行股份全數申請 上市,不得分割批數或以一部分上市。 5. 股權分散措施 股權分散是達成資本大眾化的重要手段,政府為推行該政策,於 53 年 9 月修正證券商管 理辦法時,增列:「經濟部認為公司經營之事業,以由公眾投資適當者,得事先以命令 規定發起人認足股份之一定限度,限度以外之股份,應先行公開招募,招募不足時,由 發起人認足之。並得規定一定小額認股者之優先認股權」,證交所並奉准規定:「發行 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須由其董事提供書面承諾,於上市日在其交易市場出售股票款 額,不低於公司股份資本總額 5% 」。 6. 證券上市標準第二次修正 52 年起國際糖價猛烈上漲,臺糖股票成為投資大眾搶購對象,導致股市全面繁榮,股價 普遍上揚。此際,發行公司股票上市者漸多,而已上市公司復多利用市場情況良好大量 增資,故自 52 年初至 54 年底三年期間,新增上市股票總面值達 17 億元之鉅。 證券交易發展至此階段,證交所認有提高正式上市股票品質的必要,並擬將正式上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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