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77 02 企業上市 二 上市標準 證交所自 51 年 2 月 9 日開業以來,為積極鼓勵優良企業股票上市,隨著政府法令規定及證券市 場情況的改變,在證券上市標準及方針方面,迭有變動,俾以提升上市證券的品質,及擴大證券 市場品質。 (一)證券商管理辦法時期( 50 年 6 月至 57 年 4 月) 1. 強制上市政策 在證交所開業之前,政府為了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徵收地主土地,轉放現耕農承領, 曾於 42 年 1 月發行土地實物債券,並將公營事業的臺泥、臺紙、農林、工礦等四大公司 股票搭配補償地主,作為收購土地的地價補償。此項債券及股票估計約 22 億元,連同政 府前此發行的愛國公債,開始在市面流通,代客買賣證券的行號應運而生,營業頗極一 時之盛。臺灣省政府為加強管理,正確引導資金流向,乃於 43 年 1 月公布臺灣省證券商 管理辦法,規定省財政廳為主管機關,俾對證券商的管理,有所依據,惜以交易過於分 散,管理未見有效, 44 年市場且曾一度引起風波,至 45 年始趨平穩。 政府為方便監理,認為有設立集中交易市場的必要,將所有證券公開買賣活動,全部納 入管理,遂有籌設證交所之議,並制定證券商管理辦法,於 50 年 6 月公布,其中規定: 1. 公司公開發行證券者,應即向證交所申請上市; 2. 公司未曾公開發行的證券,經補辦 公開發行程序者,應即向證交所申請上市; 3. 前已具有經常交易記錄,及公開行市報導 的證券,視為已公開發行,於證交所開業時准予上市。此外並嚴格禁止公開發行的證券 在證交所場外交易。就以上各項規定而言,顯係採行強制上市政策,即公司證券屬於公 開發行及前已有公開買賣者,必須在證交所上市買賣。 2. 證券上市標準 世界各國證交所對於公司證券的上市,均自行訂定標準,合於其標準者,始准上市。 所列標準不外有下述各項: 1. 公司資本數額與股票流通數量; 2. 股東人數與股權分散情 況; 3. 公司業務財務的公開程度; 4. 公司盈餘及配發股利情況。 證交所於開業前釐訂公司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就上述原則分別就公司股票、公司債券訂 定標準,凡合乎標準者列為正式上市,否則列為試行上市,以配合證券商管理辦法規定 強制上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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