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購或股份轉換之方式直接投資第一上市公司增發之股票。 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 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證交所或期交所業務規章之規定,向證交所或期交所申請辦理登 記。 (一)投資範圍 1.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 2. 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債。 4.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5. 認購(售)權證。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107 年 9 月 5 日,證交所與瑞士信貸合辦第 19 屆亞洲科技論壇引資活動,證交所總經理 簡立忠開場致詞歡迎各界來賓。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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