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六)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服務之股票或債券,其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債券。 (二)經穆迪投資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或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 ) 評等為 A 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六 開放大陸地區境內合格機構投資人來臺投資 為擴大我國證券與期貨市場之規模、增加市場新動能及提升國際化程度,並帶動我國金融服 務業之繁榮發展,且考量兩岸對於金融合作談判機制之建議及兩岸互動情形尚稱順暢,主管機關 於 98 年 4 月 29 日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開放大陸地區投 資人來臺投資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從事期貨交易。 初期採逐步開放策略,開放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人( QDII )、上市 或上櫃公司依法令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海外企業來臺上市櫃之大陸籍 股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來臺投資, 102 年 9 月 16 日開放經大陸地區銀行及保險主管機關核准 之合格機構投資人來臺投資, 107 年 6 月 8 日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 94 年 8 月 4 日,證交所總經理陳明泰(右五)主持擴大外國投資人參與我國證券市場座談會。 355 10 自由化與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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