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二)投資限額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後定之。目前 規定全體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人匯入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不得超過 5 億美元,單一 投資人匯入額度不得超過 1 億美元。其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數額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數額之合 計數,不得逾其他法令所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率上限之數額。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或 上櫃公司 10% 以上之股份者,應依相關機關所定辦法申請核准。 另外,對個別產業持股之限額如下表。 國內公司產業別 投資額度限額 公用天然氣事業 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 10% 經濟部直接投資事業 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 10% 民用航空運輸業 禁止投資 航空貨運承攬業 禁止投資 海運服務業 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 8% 金融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 5% 、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 10% 。 證券期貨集中交易、結算業 禁止投資 保全業、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及 不動產經紀業 禁止投資 廣播電視業 禁止投資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禁止投資 電信業 禁止投資 電影事業 禁止投資 出版事業 禁止投資 第一上市公司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 10% 、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 30% 。 357 10 自由化與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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