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五)投資比例之限制 1.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股票之發行公司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同。 2.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限制,與前述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 投資比例限制同。 四 外國證券商在臺設置分支機構 我國由於經濟持續成長,國民所得逐年增加,民間儲蓄豐富,亟需多樣化投資管道,而現有 上市有價證券數量相形之下,仍然有限。政府為因應證券市場發展需要,遂開放准許外國績優證 券商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證管會於 77 年 5 月 17 日公布實施「證券商設置標準」,其中准許外國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的規 定,包括:外國證券商須對申請許可的業務種類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最近 3 年在其本國未曾受 證券有關機關處分,如為設置代表人辦事處,則期限為 1 年,以及最近 3 年之總資產,在其本國證 券商排名前 10 名內。 證管會於 78 年 6 月 21 日公布「外國證券商設立分支機構審核要點」,允許受託買賣國內外有價 證券,期藉此減輕外匯存底遽增的壓力,引進外國證券商的管理、經營等技術,提升國內證券業 的品質,其基本原則為: (一)初期暫以 3 家為限,視實施成效,參酌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再決定是否增加。 (二)除符合前述資格要件外,其實收資本額在 20 億美元以上,資產總額在 200 億美元以上。 (三)證交所或其投資成立的附屬機構有紐約、東京及倫敦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 (四)具有即時取得紐約、東京、倫敦三證券交易所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的必要資訊傳輸設備。 (五)業務人員中至少應有 2 人具有 2 年以上外匯業務操作經驗。 再者,為規範投資人委託外資證券公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事宜,證管會於 80 年 1 月 7 日公布 實施「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割結匯程 序」,其重點有: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在紐約、東京及倫敦 3 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當地國中央 政府發行的政府公債、公司債、受益憑證為限。 353 10 自由化與國際化

RkJQdWJsaXNoZXIy Mjkx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