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結匯辦法」,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赴海外募集基金, 4 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陸續成立,赴海 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2. 第二階段:行政院於 79 年公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 構(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QFII )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3. 第三階段:於 85 年 3 月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 隨著臺灣證券市場的擴大及制度的完善,政府亟思進一步擴大外資對臺灣的參與程度,陸續 放寬對外國投資人之各項限制規定,在 92 年 9 月 30 日取消行之多年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且取 消境外機構投資人之投資額度規定,此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亦由原審查許可制改為登記 制,簡化相關申請程序,使臺灣證券市場對外資的開放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 一 共同基金之發行 為落實引進僑外資金間接投資證券之階段任務,及提高我國國際金融市場地位,擴大僑外資 金流入國內的管道,行政院於 72 年 5 月 6 日頒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核准投信公司在 國外發行共同基金,募集海外資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自中央銀行解除外匯管制措施後,目前,我國國民原則上可自由持有及運用外匯,每人每年 最高可申請匯出 5 百萬美元,用途不限,故可直接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另鑒於國人對外投資風氣日盛,為降低國人對外投資風險,並強化對外投資中介機構之品 質,自 77 年起,積極輔導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內募集基金赴海外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76 年證管會公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國外有價證券顧問業務注意事項」,首次允許證券 投資顧問公司經由報備方式,提供海外基金投資。 78 年底起,隨著新臺幣匯率趨穩、國內股市漲 幅已大,以及央行在 79 年 2 月 17 日正式宣布廢止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中有關信託期 間最短 6 個月、最長 5 年的期限規定,正式揭開海外共同基金大量流入國內的序幕,海外共同基金 的銷路也因此暢旺。 鑒於銀行信託部門選擇海外共同基金欠缺明確依據,中央銀行於 79 年 12 月 17 日公布銀行辦理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標準,做為銀行引進銷售海外共同基金的共同規範。此外, 財政部、中央銀行更於 80 年 1 月就海外基金刊登廣告等事宜訂定注意事項,俾規範海外共同基金的 廣告行為。 由於海外基金種類繁多,且大致兼顧投資人的獲利及避險需求,在國內銷路不錯,隨著臺灣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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